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风景名胜区、文物旅游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规划,配套建设;坚持行业管理与单位内部管理相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第四条 西安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和设施建设,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城市规划、环保、房产、市政、园林、公安、工商、教育、卫生、公用等管理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实行市容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逐步实现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专业作业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素养,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待遇。第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业规划、城市夜间景观照明建设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本市的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清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第九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以政府投资为基础,鼓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立多元化的投资融资和运行机制,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科学知识宣传,提高公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增强社会公德,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对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及其科学技术讨论、推广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执法人员的培训,依法行政,文明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