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限制消费申请书 解除限制消费申请书 申请人:田 xx,男,汉族,19xx 年 x 月 2x 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 xx 号,身份证号:36xx3x。 申请人:兰 xx,女,汉族,198xx 年 xx 月 4 日生,住广东省东源县漳溪畲族自治乡上 zz 组 1 号,身份证号:44160xx666。 申请事项: 请求解除对申请人的限制消费令。 事实和理由: 执行申请人抚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申请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贵院以申请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作出对申请人的(2024)赣 1002 执 19999 号《限制消费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实行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申请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后,并无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而是因客观上无履行能力才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贵院也已依法查询申请人名下财产,已证实申请人并无可供执行财产的事实,申请人并不存在需要限制消费的情形。且本案所涉金额较大,申请人只有不断开拓收入来源,才能具备偿还能力,申请人从事 xx 行业,需要常常性出差,限制高消费后无法乘坐高铁、飞机等便捷交通工具,对申请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工作根本无法开展。基于此,为早日偿清执行申请人的欠款,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的限制消费令,请求贵院依法予以解除。 此致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解除限制消费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申请人限制消费令。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因 XX 执行一案,案号 XXXX。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贵院于 2024 年 7 月 23 日作出了(2024)粤 X 执 X 号限制消费令,对申请人作出了限制消费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实行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申请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后,并无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而是因客观上无履行能力才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且贵院也已依法查封了申请人名下财产,本案能得到有效的执行,申请人并不存在需要限制消费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