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海关总署第 149 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 2024 年 5 月 3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2024 年 12 月 30 日海关总署令第 123 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有关国家间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我国关于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货物原产地规则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受惠国(名单见附件 1)进口的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货物,但是以加工贸易方式保税进口和内销的货物不适用本办法。 附件 1 所列受惠国名单发生变化时,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三条 从受惠国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地为该受惠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相应的特惠税率: (一)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非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但在该国完成货物最后的实质性改变的。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该受惠国采掘的矿产品; (二)在该受惠国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三)在该受惠国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四)在该受惠国从本条第(三)项所指的动物中获得的产品; (五)在该受惠国狩猎或者捕捞所获得的产品; (六)在该受惠国注册或者合法悬挂该受惠国国旗的船只在其领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他海产品; (七)在该受惠国注册或者合法悬挂该受惠国国旗的加工船上加工本条第(六)项所列产品获得的产品; (八)在该受惠国收集的该受惠国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 (九)在该受惠国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回收原材料的废碎料; (十)利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产品在该受惠国加工所得的产品。 第五条 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无论是单独完成还是相互结合完成,在确定货物是否为完全获得或者生产时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