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监督和卫生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管理方法?和?山东省卫生监督和卫生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2001 年 07 月 05 日 鲁价费发[2001]215 号省卫生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及标准的通知?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卫生监督和卫生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管理方法?和?山东省卫生监督和卫生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防疫监督和卫生防疫机构有关监测、检验的收费工程和收费标准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过去的有关规定一律废止。今后如需制定和调整收费工程和收费标准,按?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其实施方法的规定办理。 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通知的贯彻,对本辖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的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理整顿,确保本通知的贯彻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符合“票款别离条〞件的收费工程实行“票款别离。 〞本通知自 2001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卫生厅、财政厅(88)鲁卫计字第 67 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一:山东省卫生监督和卫生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管理方法 附件二:山东省卫生监督和卫生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标准 附件一 山东省卫生监督和卫生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管理方法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监督机关和卫生防疫机构收费管理,标准卫生监督机关和防疫机构收费行为,促进卫生防疫事业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卫生监督机关和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条 卫生监督、防疫效劳的收费工程包括: (一)消毒药械、化装品审批费; (二)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 (三)卫生防疫监督管理证件费; (四)卫生防疫监测和卫生质量检验费; (五)预防性体检费; (六)预防接种劳务费; (七)委托性卫生防疫效劳费; (八)疫情处理费。 第四条 以下卫生监督和卫生防疫监测、检验行为不得收费: (一)对市场上的产品的卫生标准进行的监督抽查检验; (二)非接受用户委托进行的卫生防疫监测、检验活动; (三)由于不可抗拒(如地震、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或无明确责任人(法人或自然人)引起的突发性疾病流行、中毒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四)卫生防疫的流行病学监测、科学讨论; (五)麻风病的监测、检查、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