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投能源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开展业务前尽职调查工作法律规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化细致的项目前期尽职调查讨论,是确保我司资产安全、防范诈骗风险的第一道重要关口
仔细做好项目前期尽职调查、防范业务风险是业务人员的重要职责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项目调查工作,防范风险,提高资产质量,特制定本风险控制工作法律规范(以下简称“ 法律规范》”
第二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我司各类业务
包括但不限于托盘、代开信用证、转口贸易、应收账款保理、资产盘活及办理抵押担保业务等
第三条 项目前期尽职调查是我司所有业务部门业务的必经环节,任何业务部门的业务未经尽职调查不得进入审批决策程序
第四条 对保证人/还款来源人的基本情况、行业状况、财务情况等的方面调查也须根据本《法律规范》进行
第二章 尽职调查基本原则 第五条 尽职调查应遵循“双人实地、客观公正、真实反映”的原则
第六条 双人实地原则
在对潜在客户的前期调查阶段,业务部门负责人须进行至少一次实地走访
必须进行实地尽职调查,要求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参加,业务部门、法务部门人员必须参加
第七条 客观公正原则
尽职调查人员必须注意业务真实性,不轻信,不以主观推测影响调查结果
第八条 真实反映原则
实事求是,真实反映调查过程中了解的情况,不隐瞒不利信息,不回避风险点
第三章 尽职调查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 尽职调查需要收集的书面材料应根据本《法律规范》分析讨论,给客户提供尽职调查清单,如有部分材料未能提供,须说明原因
第十条 业务人员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或通过第三方渠道广泛收集客户信息是贷前尽职调查的必要内容
(一)必须通过查询企业贷款卡信息,查阅客户在各家银行的融资情况; (二)需通过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对客户公司、法定代表人、关联公司等信息进行查询; (三)通过查阅报刊杂志、调阅相关行业报告和上网查询等方式,检索客户自身、实际控股股东、保证人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