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员的职业性质。 促销员的工作职责实际上就是营业员,以前我国商品流通百货公司、供销社、五交化公司三大系统中,营业员都是企业职工. 促销员职业是一个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后,商品流通领域里的一个畸形产物.最早出现促销员职业的,是国美、苏宁这些家电连锁企业。家电连锁业快速扩张门店数量,以及低价格竞争模式,很快垄断了家用电器的零售市场,由于零售渠道的垄断,它们取得了供货与零售这个企业社会化分工的话语权,于是将几乎所有的理应由零售企业承担的营业费用,全部强加给供货商和制造厂家来承担,以达到更加低成本扩张和运营的目的。例如租赁门店场地的费用,转化为向厂家收取高额的进场费;店面柜台的装修,全部由产品品牌公司自费制作展台;出样的样机和演示机全部由厂家无偿提供;更甚至于应该是零售企业自己所属员工的营业员也全部由产品品牌公司派驻.促销员职业就此诞生。 由家电连锁带头的这一用工模式,现在已经普遍应用于几乎所有的大型流通企业和产品零售行业,促销员完全取代了零售企业的营业员,他们既代表零售企业,也代表产品制造企业。——促销员的劳动关系。 促销员对于制造商和零售商来说,都不在自己的企业员工序列里。由于全部薪资是由供货商或厂家承担的,供货商和厂家只好将其列入临时工,促销员的名称也就应运而生.在大家的观念里,促销员的确也是去留随意的临时工性质,总不算固定职业.后来随着国家劳动法规逐渐健全,促销员才与供货代理商或者产品品牌公司形成明确的劳动关系。 与产品品牌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促销员,并非直接与品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与品牌公司委托的社会人才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身份是人才管理公司委派到产品品牌公司工作,产品品牌公司再分配到各零售企业的店铺工作。 促销员日常销售工作和薪资,全部由品牌公司直接管理和考核。促销员被派驻的零售企业虽然不承担任何促销员费用,但是也要求其在劳动纪律、服务法律规范上执行零售企业自己的管理规定,有拒绝违规促销员上岗的权力. 促销员在劳动保护和社保方面的所有费用是由厂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支付给人才管理公司,再转而支付给促销员。法律意义上的促销员劳动人事关系是在人才管理公司,涉及法律问题,促销员诉讼的主体是人才管理公司,而非产品品牌公司。 这个劳动关系很滑稽。但在我国还不十分完善的社会经济体制下,具有一定背景的人才管理公司作为盈利企业,也是一种客观存在。何况一些制造业企业也无法将派驻零售企业的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