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09 年 3 月 28 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第四条 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硬冬白小麦(以下简称硬麦)、优质强筋小麦(以下简称强麦)、一号棉、菜籽油和早籼稻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期货合约价值的 5%。白糖、精对苯二甲酸(以下统称 PTA)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期货合约价值的 6%。第五条 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根据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期间依次管理。第六条 一般月份期货合约按持仓量的不同,适用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具体见下表: 双边持仓量(N 万手) 交易保证金标准 品种N≤7070〈N≤9090〈N≤100N>100白糖、PTA 6%8%10%12% 双边持仓量(N 万手) 交易保证金标准 品种N≤4040〈N≤5050〈N≤60N〉60硬麦、菜籽油5%7%10%12% 双边持仓量(N 万手) 交易 保证金标准 品种N≤3030〈N≤4040〈N≤50N>50强麦、一号棉、早籼稻5%7%10%12%注:N 表示某一月份期货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万手.第七条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期货合约按上旬、中旬和下旬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具体见下表:品种交割月前一个月上旬中旬下旬强麦、硬麦、一号棉、菜籽油、白糖、PTA、早籼稻8%15%25%第八条 交割月份所有品种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均为 30%.第九条 交易过程中,当日开仓根据该期货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根据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第十条 某交易日闭市时,某期货合约持仓量符合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要求的,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在结算时根据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相应的交易保证金.第十一条 某期货合约所处期间符合调整交易保证金要求的,自该期间首日的前一交易日闭市起,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根据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相应的交易保证金。第 十 二 条 某 期 货 合 约 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