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09 年 3 月 28 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第四条 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硬冬白小麦(以下简称硬麦)、优质强筋小麦(以下简称强麦)、一号棉、菜籽油和早籼稻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期货合约价值的 5%
白糖、精对苯二甲酸(以下统称 PTA)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期货合约价值的 6%
第五条 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根据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期间依次管理
第六条 一般月份期货合约按持仓量的不同,适用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
具体见下表: 双边持仓量(N 万手) 交易保证金标准 品种N≤7070〈N≤9090〈N≤100N>100白糖、PTA 6%8%10%12% 双边持仓量(N 万手) 交易保证金标准 品种N≤4040〈N≤5050〈N≤60N〉60硬麦、菜籽油5%7%10%12% 双边持仓量(N 万手) 交易 保证金标准 品种N≤3030〈N≤4040〈N≤50N>50强麦、一号棉、早籼稻5%7%10%12%注:N 表示某一月份期货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万手
第七条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期货合约按上旬、中旬和下旬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
具体见下表:品种交割月前一个月上旬中旬下旬强麦、硬麦、一号棉、菜籽油、白糖、PTA、早籼稻8%15%25%第八条 交割月份所有品种的期货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