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教育公平,全面实施素养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进展,形成科学化、信息化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24﹞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以及其他发放本市普通高中学历证书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学生综合素养评价与奖惩等。第三条(管理职能)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中小学学籍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中小学学籍工作的管理、指导并负责具体落实;学校负责对本校学籍工作的具体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有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全市统一采纳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生信息系统")进行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学生信息系统属于全国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成部分。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内中小学学生信息工作。本市中小学在籍学生的学籍建立、变动等须在学生信息系统中完成.第二章 学制、入学注册与考勤第四条(学制)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其中小学学制为 5 年,即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和五年级.初中学制为 4 年,即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和九年级。本市普通高中学制为 3 年。在本市普通高中就读的内地民族班学生以及特别教育学生可按相关规定适当延长学制。承担教育改革试点的学校可以按相关规定确定学制。第五条(就学年龄)本市儿童入小学年龄为年满 6 周岁。初中入学者应为修完小学学业的学生或达到小学学力的未满 18 周岁的学生。 第六条(入学)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入学.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绝其入学。其他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特别教育学校学习,无法适应学校集体学习生活的儿童、少年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相应的学校送教上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具体招生办法按当年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相关招生政策执行。本市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入学学生须符合当年度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政策要求,并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部门确认。第七条 (班级学额)本市小学各年级班级学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