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标 准住 宅 建 筑 设 计 标 准 DBJ08—20—941 总 则 1。0。1 为使住宅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的基本要求,并和社会经济的进展相协调,在总结执行《“八五”期间城镇职工住宅建筑设计标准》的基础上,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 GBJ96—86《住宅建筑设计法律规范》,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本世纪末实现小康居住目标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范围如下: 1.0.2。1 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成本价房; 1.0。2.2 城市建设动迁房; 1。0。2.3 出租给职工的住宅。 1。0.3 住宅建筑设计应以近期使用为主,适当考虑今后进行改造的可能. 1.0。4 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本市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1。0.5 住宅建筑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有关标准、法律规范和条例的要求.2 套型及面积标准 2。0.1 新建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并应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储藏空间、阳台或阳光室。 2.0.2 低、多层住宅每户平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60m2;中高层住宅每户平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66m2;高层住宅每户平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76m2。 2。0.3 住宅套型应分为小套、中套、大套,其使用面积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2。0。3。1 小套 33m2; 2。0.3。2 中套 40m2; 2。0.3.3 大套 52m2。 2。0.4 住宅的各类房间,其净面积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2。0。4。1 主卧室 12m2;双人卧室 9m2;单人卧室 6m2; 2。0。4。2 起居室 12m2; 2。0.4。3 厨房:大套 5。0m2 ;中套 4。5m2 ;小套 4.0m2 ; 2。0。4。4 卫生间:3.5m2 。 3 卫生标准 3.0。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卧室或起居室向南或南偏东 35°~南偏西 35°. 3.0.2 住宅设计应组织好穿堂风。卧室、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低、多层住宅的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高层住宅的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或开向走廊的窗户. 3。0。3 厨房应设置出屋顶的垂直排烟道. 3.0。4 卫生间宜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无通风窗口的卫生间必须设置出屋顶的通风竖井,并组织好进风和排气。 3.0。5 住宅卧室、起居室的东、西、北、外墙的热阻值不应小于 0。344m2k/W。注:m 棗米;k 棗开尔文,绝对温度;W 棗瓦特,功率。 3。0。6 住宅屋面的热阻值不应小于墙体热阻值的 1.5 倍。 3.0。7 低、多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