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标 准住 宅 建 筑 设 计 标 准 DBJ08—20—941 总 则 1
1 为使住宅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的基本要求,并和社会经济的进展相协调,在总结执行《“八五”期间城镇职工住宅建筑设计标准》的基础上,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 GBJ96—86《住宅建筑设计法律规范》,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本世纪末实现小康居住目标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2 本标准适用范围如下: 1
1 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成本价房; 1
2 城市建设动迁房; 1
3 出租给职工的住宅
3 住宅建筑设计应以近期使用为主,适当考虑今后进行改造的可能
4 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本市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5 住宅建筑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有关标准、法律规范和条例的要求
2 套型及面积标准 2
1 新建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并应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储藏空间、阳台或阳光室
2 低、多层住宅每户平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60m2;中高层住宅每户平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66m2;高层住宅每户平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76m2
3 住宅套型应分为小套、中套、大套,其使用面积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2
1 小套 33m2; 2
2 中套 40m2; 2
3 大套 52m2
4 住宅的各类房间,其净面积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2
1 主卧室 12m2;双人卧室 9m2;单人卧室 6m2; 2
2 起居室 12m2; 2
3 厨房:大套 5
0m2 ;中套 4
5m2 ;小套 4
0m2 ; 2
4 卫生间:3
3 卫生标准 3
1 每套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