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院医师法律规范化培训基地和及师资管理办法(试行讨论征求意见稿)总 则上海市住院医师法律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经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经卫生部授权,上海市卫生局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毕教委”)根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师住院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及《专科医师住院医师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住院医师法律规范化培训场所,设置在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中符合条件的临床科室;培训基地带教老师医师是住院医师法律规范化培训工作的主要执行者
为加强住院医师法律规范化培训管理,保证住院医师培训质量和考核质量,根据《上海市住院医师法律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培训基地的申报 第一条 培训基地原则上设置在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符合条件的临床科室
第二条 培训基地必须具有满足培训所需的专业设置,具有相应的诊疗条件和设施,具有基本的教学设备和合格的教学场地,具有满足住院医师接受培训所需的专业书籍和期刊,有猎取专业信息的渠道
第三条 以临床专业为单位,由医院统一向市毕教委卫生局上海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一家医院可同时申报多个专科培训基地
第四条 市毕教委卫生局组织专家,依据《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普通专科分类目录和《卫生部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对申请单位培训科目和规模进行评审
培训基地经评审后,由市卫生局毕教委卫生局认定、公布,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 全科医学科培训基地由综合性医院临床科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同构组成成,由综合性医院统一申报
第六条 培训基地评审周期为 3—5 年
第二章 培训基地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 培训基地所在医院要将住院医师法律规范化培训工作纳入医院进展规划,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对培训基地所需设施、设备、经费、人员等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八条 院级领导分管住院医师培训工作,设置住院医师培训管理部门,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