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批发企业 GSP 认证评定细则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二○一三年五月编制说明一、总则(一) 为法律规范本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法律规范(以下简称“GSP”)认证检查,统一检查标准,确保认证工作质量,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24 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法律规范》、《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贯彻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法律规范〉的实施意见》和《上海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法律规范认证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评定细则
(二) 本评定细则由条款和检查内容、评定细则等组成
条款和检查内容根据 2024 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法律规范》修改,条款数量原评定细则相同,共 132 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前加“*")37 项,一般项目 95 项
检查内容根据新版 GSP 规定有增减,评定细则是对检查内容的细化
(三) 本评定细则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评定方法(一) 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应对所列条款检查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条作出评定
(二) 每一条款检查内容中,凡有一条评定细则未达标的,该条款即为缺陷项目
其中,关键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为一般缺陷
(三) 合理缺项缺项认定原则:《药品经营许可证》中经营范围未核准的项目,即为合理缺项
合理缺项不予评定,计算缺陷率时,从标准项目总数中,减去合理缺项数,计算公式为:缺陷率= 一般缺陷项数×100%一般项目总数-一般合理缺项数(四)结果评定项目结果严重缺陷项数一般缺陷率0≤10%通过 GSP 认证010-30%限期 3 个月内整改后追踪检查≤2≤10%≤2〉10%不通过 GSP 认证>20≥30%第一部分 管理职责与文件 (共 19 条 :其中带 *号 6 条,不带*号 13 条)条款检查内容评定细则*0401企业应根据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1、 不得有零售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