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上海市生态工业(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进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24〕39 号)、《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发[2024]51 号)和《关于本市进一步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通知》(沪环保科〔2024〕261 号),促进我市工业园区(含工业区块和产业集聚区)产业能级提升、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深化开展,法律规范我市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工作,参照《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24〕188 号)的规定,结合国家中长期的环境保护目标和上海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上海市生态(产业)工业园区,是指依据生态文明、循环经济、产业生态和清洁生产要求而建设的新型工业园区,分为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和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三种类型
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是由不同工业行业的企业组成的工业园区,主要指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工业园区基础上改造而成的生态工业园区;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是以某一类工业行业的一个或几个企业为核心,通过物质和能量的集成,在更多同类企业或相关行业企业间建立共生关系而形成的生态工业园区;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是以从事静脉产业生产的企业为主体建设的生态工业园区
通过生态工业(产业)园区的创建,推动园区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资源能源的高效利用,有效缓解环境污染的压力,从而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进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国家级及市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产业)聚集区域、大型工业企业创建本市生态工业园区的申报、建设、验收、命名和管理
第四条 市环保局、市商委、市科委和市经信委联合成立上海市生态工业(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