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法律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园健康有序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41 号)《国家进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3207 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面对社会招生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收费项目) 幼儿园可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
保育教育费是指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
保育教育费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
代办服务性收费是指为保证幼儿保育教育正常开展,由幼儿园或其他单位提供必备服务,并由幼儿园收取或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除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物价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 公办幼儿园收费 第四条(定价形式)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定价原则)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根据“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进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根据幼儿园评定等级,适当拉开收费差距
公办幼儿园制订代办服务性收费,应遵循“确有必要自愿、非营利"原则
第六条(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市教委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经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共同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成本分担机制) 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社会、家庭保育教育成本分担机制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老师、保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