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管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食品安全守法意识、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法律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前款所称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卫生管理员、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上述三类人员以下统称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和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公布。第三条(管理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本市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指导及其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考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县分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指导及其监督管理。第四条(组织培训和考核的义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本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第五条(实施方案和步骤)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步骤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另行规定并公布.第二章 培训和考核管理第六条(分类管理)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业和性质分为以下九类:(一) A1:适用于餐饮行业食品卫生管理员;(二) A2:适用于餐饮行业主要负责人;(三) A3:适用于餐饮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和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四) B1:适用于食品流通行业食品卫生管理员;(五) B2:适用于食品流通行业主要负责人;(六) B3:适用于食品流通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和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七) C1:适用于食品生产行业食品卫生管理员;(八) C2:适用于食品生产行业主要负责人;(九) C3:适用于食品生产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和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第七条(培训的一般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参加上岗前的初次培训和在岗期间的每年再培训,并根据培训大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