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2024 修订案)为加强会员的自律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法律规范会员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办法
上海 黄金 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的自律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法律规范会员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进行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机构或其它营业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四条 交易所会员依其业务范围分为金融类会员(含外资银行)、综合类会员和自营类会员
金融类会员可进行自营和代理业务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它业务(外资银行另有规定),综合类会员可进行自营和代理法人业务,自营类会员可进行自营业务
第五条 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承认交易所的章程及各项业务规则;(三)具有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七)认缴交易所的会员资格费和年会费;(八)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申请成为会员须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