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的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示范文本上海 有限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一条 公司名称: 公司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四章 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五条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七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三)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四) 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 审查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六) 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 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十二)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八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 (注:此处填写执行董事或者股东)作出决定。(注:此处还可以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额)第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免。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第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 向股东报告工作;(二) 执行股东的决定;(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 决定公司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