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签订分包合同的法律风险及规避措施 摘要:在工程施工中,将部分工程或者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现象普遍存在,这种做法虽然能给总包方节约费用,但也给总包方带来诸多的法律风险,本文从单个案例入手,剖析了该做法的法律风险及规避措施. 关键词:分包资质 合同风险 正文: 一、案例介绍 2024 年 3 月,A 公司下属项目部将部分胸墙拆除工作分包给自然人 B,B 召集同村村民 C、D 共同进行胸墙拆除工作。在工作过程中,D 因膨胀剂喷射眼部,致使眼睛受伤严重,经住院治疗 6 个月后出院。 2024 年 9 月 21 日,D 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24 年 11 月 6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 “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以 D 未提供与 A 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为由中止其工伤认定,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确定后再进行工伤认定。 2024 年 1 月 5 日,D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 A 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4 年 3 月 5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做出裁决,以《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24】12 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为由,裁决确认 A 公司同 D 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24 年 3 月 20 日,A 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 D 与 A 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理由有三:1、A 公司与 B 之间签订的胸墙拆除合同系劳务分包合同,不是工程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不需要分包方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B 系合格的劳务分包商。2、劳社部【2024】12 号文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建筑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B 系具备相应认知能力的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其具备用工主体资格。A 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3、退一步讲,即使法院认为 B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根据劳社部【2024】12 号文的规定,A 公司也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不应直接认定 A 公司同 D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24 年 11 月 26 日,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 A 公司同 D 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D 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