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评价报告 吴疆律师一、简介专利权评价报告 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在有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对相关有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名义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一种较权威的官方“专利质量技术评价”,实务中专利权评价报告一般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出现。 二、法律规定1、《专利法》(2024 年 10 月 1 日施行)第六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有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有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4 年 2 月1 日施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授予有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3、《细则》在第五十七条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 2 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有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三、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用1、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依据。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是针对授权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性”进行再次分析和评价,结论有一定参考性价值,其在专利侵权案件处理中可与其他证据结合作为推断依据。具体的:1).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推断是否中止审理、处理程序依据。 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解决专利侵权纠纷诉求后,被控侵权人按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宣告所涉专利无效被受理后,又按《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中止程序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要求请求人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结合被控侵权人宣告无效的证据、理由,推断是否应中止已启动的程序。2)。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中推断是否侵权依据. 无论在专利侵权行政处理案件中,还是在专利侵权司法诉讼中,专利权评价报告均是推断专利侵权是否构成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