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安全鉴定及对危险房屋进行综合治理等活动
房屋的消防、设施设备使用、拆除施工以及装饰装修等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四条 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建局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统筹协调、指导支持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各镇街(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并明确规划建设办(局)(以下简称“住建机构”)为辖区房屋安全管理具体工作的承办机构
各镇街(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与村(居)委员会签订房屋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村(居)委员会的房屋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国土、规划、房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商、安监、新莞人服务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规定
市镇两级上述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能时,发现房屋可能存在危险状态的,应当及时告知同级住建机构
第七条 各镇街(园区)住建机构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职责时,应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相关规定,确保执法主体适格、程序法律规范、实体合法
第八条 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共有的房屋,其产权共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产权不清或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异产毗连的房屋,异产毗连部位的产权共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的房屋安全责任
异产毗连房屋的安全责任,《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