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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房屋安全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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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安全鉴定及对危险房屋进行综合治理等活动。房屋的消防、设施设备使用、拆除施工以及装饰装修等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第四条 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市住建局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统筹协调、指导支持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各镇街(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并明确规划建设办(局)(以下简称“住建机构”)为辖区房屋安全管理具体工作的承办机构。 各镇街(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与村(居)委员会签订房屋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村(居)委员会的房屋安全管理职责.第六条 市国土、规划、房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商、安监、新莞人服务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规定。市镇两级上述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能时,发现房屋可能存在危险状态的,应当及时告知同级住建机构。第七条 各镇街(园区)住建机构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职责时,应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相关规定,确保执法主体适格、程序法律规范、实体合法。第八条 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共有的房屋,其产权共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产权不清或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异产毗连的房屋,异产毗连部位的产权共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的房屋安全责任。 异产毗连房屋的安全责任,《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属地镇街(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本办法所列的有关部门举报或反映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地政府(管委会)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或者反映人。第二章房屋使用管理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房屋安全使用宣传,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检查其管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发现有安全隐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报告,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向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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