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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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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依据】 为加强和法律规范我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4〕98 号)以及《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与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为社会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受理、条件核实及协议签订等工作,并可根据本办法及服务协议对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监督管理、费用结算等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能开展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协助提供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第六条【定点原则】 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一)满足参保人的就医需求,为参保人提供法律规范便捷的服务;(二)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三)符合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以及我市基金运行实际和管理的要求;(四)动态管理,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第七条【机构类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以下医疗机构,可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一)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院、门诊部,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的医务室可以申请定点医疗机构; (二)坚持公益性及政府办政府管为原则、为参保人提供社区门诊基本医疗服务的基层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第八条【具备条件】申请定点医疗机构除具有卫生行政等部门规定的基本资质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二)建立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三)符合国家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能为参保人提供诊治服务;(四)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其中医师人数是指第一执业点注册在该医疗机构的在册执业医师人数;(五)医疗机构及其职工按规定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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