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促进我局法律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法律规范化、科学化,提高依法决策水平,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 238 号)》和《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法律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制度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局(含以市政府名义)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市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意见、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文件的总称。 我局制定的仅涉及机关内部工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内部工作;原文转发上级文件;对下级请示作出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处理决定和批复;技术操作规程;涉及对人事、财务等内部事项管理的文件;会议纪要;其他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不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不属本办法调整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第三条 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制定法律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公开、统一、效能的原则,并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第五条 法律规范性文件不得自行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法律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上级批准设定的事项除外。法律规范性文件也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和上级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许可审批条件、不得超范围标准处罚、不得扩大行政强制措施对象范围,不得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其他违反上位法及上级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第六条 局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法律规范性文件。第七条 法律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意见”、 “规定”、 “办法”、“实施细则"“规程”、“规则”、“通知"等名称,但不得称 “条例”或“批复"。我局针对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特定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如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法律规范性文件所做的批复,需要抄送其他县区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制定法律规范性文件,并使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名称.第八条 法律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内容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主体、权利义务、具体法律规范操作程序、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