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 凡在我市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根据本办法规定预缴、清算土地增值税
第四条 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第五条 纳税人在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十日内,未取得开工许可而开发的,应在开工后五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项目登记
按月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办理纳税项目登记时,应根据主管地税机关的要求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和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 预征管理 第六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房地产转让收入,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价款、预收款、定(订)金和其他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房地产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主管地税机关有权根据当地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核定
第七条 纳税人以房抵债、抵息、换房,以土地投资、联营而实际转让分次或一次收取款项,应视为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预缴土地增值税
第八条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 1%
第九条 纳税人应根据取得的转让房地产收入和本办法确定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
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预缴税款=转让房地产收入×预征率
第十条 土地增值税按月预缴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如实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携带有关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申报预缴手续,并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第三章 清算管理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在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