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校际沟通项目)管理办法(试 行)为进一步推动黑龙江工程学院国际化办学工作的进展进程,加强对外合作与沟通,法律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实现学院整体进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总 则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我校经批准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第二条 仅以互认学分与外国教育机构进行学生沟通活动,属于校际沟通项目,不须向国家教育部报批,只须到当地教育部门备案.其它操作程序和管理监督方法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黑龙江工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目标: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办学经验,调整优化学院学科、专业结构以及人才培育模式,增加教育的多样性和选择性,促进教育改革,努力培育能够跨文化沟通、善于在国际市场上解决问题、制造价值的国际化人才。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根据“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促进我校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育.第五条 学校鼓舞有条件的二级院、系(部)(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设立与审批第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我校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符合,并一般应当在我校已有或相近专业、课程举办。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者课程的,学校和相关二级单位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第七条 我校可以与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外国教育机构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具体包括共同制定和实施教育教学计划,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外国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第八条 二级单位与外国教育机构商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达成初步意向后,须向国际合作沟通处提交《黑龙江工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校际沟通项目)立项申请表》(见附件),包含项目合作方案、对方大学简介、项目可行性论证材料,由国际合作沟通处呈主管校领导批准立项。第九条 主管校领导批准立项后,应当由校领导、国际合作沟通处、相关二级单位、教务处、学生处等派出相关人员组成项目领导小组,进行正式谈判,并签订洽谈备忘录。备忘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合作项目名称、合作层次、合作专业(或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