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38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XX〕39 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XX〕83 号)和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各地区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实行中央对省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纳入同级预算筹集、分配、下达、支付和监督管理补助资金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第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资金申请与分配 第五条 省级民政和财政部门于每年 1 月底前将上年度本省(区、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情况及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当年工作实施方案和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联合上报民政部和财政部
第六条 民政部汇总整理各地上报情况,于每年 3 月底前提出当年补助资金的分配建议,报财政部审核后于当年 5月底前分配下达补助资金
第七条 中央财政按因素法分配补助资金,主要参考因素包括上年度各地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任务、地方财政资金安排以及救助工作绩效等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与本省(区、市)安排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并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制定本省(区、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分配方案,1 个月内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
市、县级财政部门也要积极安排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