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商贸企业进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4]22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中小商贸企业进展,中央财政设立中小商贸企业进展专项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小商贸企业进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商贸企业进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中小商贸企业进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商贸企业进展,扩大就业,便利居民消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24]134 号)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中小商贸企业进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法律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商贸企业是指从事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屠宰、物流和仓储等行业的中小企业
中小商贸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24]143号)执行,其中: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根据国经贸中小企[2024]143 号文件规定执行;从事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屠宰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参照国经贸中小企[2024]143 号文件规定的批发业标准执行;从事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参照国经贸中小企[2024]143 号文件规定的零售业标准执行;从事物流、仓储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参照国经贸中小企[2024]143 号文件规定的交通运输业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