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法律规范 为便于基层民警切实履行对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管理职责,进一步监督、检查、指导我区中小学、幼儿园(含民办、自办中小学、幼儿园)健全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度,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措施,切实提高校园安全防范能力和水平,保护在校在园师生人身安全,维护校园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分局特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法律规范》. 一、法律依据(一)、《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三)、《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四)、《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法律规范》(六)、《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全市中小学、幼儿园集中出入高峰时段安保勤务方案》(七)、《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校园及周边安全防范十项工作长效机制》(八)、《北京市单位内部重点防范部位安全保卫规定》(九)、《北京市公安局中小学及幼儿园内部安全检查工作法律规范》二、职责(一)、中小学、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或主办者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确定法定代表人或主办者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总负责.(二)、学校(园)应建立校(园)长总负责、主管领导和主责部门具体负责的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组织体系,有条件的学校须设立专门的治安保卫机构,尚不具备条件的应设立安保工作岗位,配备专职、兼职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在主责公安机关备案.(三)、正在从事办公、教育教学期间的校(园),其重点防范部位负责人是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主责人员,负责落实办公、教育教学期间重点防范部位的安全防范措施。(四)、在下班或放假期间,单位值班领导、保卫人员、巡逻职守人员是落实重点防范部位安全防范措施的主责人员。三、工作标准(一)安全保卫制度1、门卫值班巡查制度。学校门卫应当有专职保安或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兼职老师、职工等)担任。严格门卫职守,严把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关,禁止无关人员和无关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校园保安员在日常要加强对校园周界、出入口等重点部位以及学生宿舍楼区的巡逻巡查,并有巡逻检查记录.2、进出接送制度。对需要接送的学生、儿童,学校、幼儿园须与家长认定接送人员;接送人员禁止进入校园;家长因特别原因需要进校园的,须事先得到校园方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