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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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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低碳进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低碳进展,提高我市低碳经济进展水平,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约束性指标考核任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碳进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专项用于推动低碳进展的资金.专项资金额度每年由市政府审议决定。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专项资金的使用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二)竞争择优.专项资金分配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性安排方式,在科学论证、民主决策的基础上,择优进行支持。同时,竞争性分配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三)引导带动。坚持社会和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投入为辅,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引导金融及其他社会资金投入,加大对低碳进展的支持力度,推动可持续进展。(四)突出绩效.科学设定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项目申报、评审、实施、后续管理等各环节都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以绩效目标为依据,加强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第四条 通过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和放大作用,推动企业实施减碳行为,提倡居民践行低碳生活方式和消费理念,有效控制碳排放量,促进经济社会向绿色低碳转型,提升经济社会进展质量。 第五条 市进展改革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工作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开展专项资金竞争性评审、下达安排计划。市财政局、审计局依法对专项资金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资金审计等工作。第二章 扶持范围、条件和标准第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主要依据国家、省、市低碳政策制定,具体扶持范围包括重点项目、重点工作两大类:(一)重点项目1.支持镇区、社区、园区、企业、建筑、交通等六大领域开展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建设。2.支持我市纳入广东省的控排企业、报告企业、新建项目企业、重点企(事)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名单企业,以及纳入全国碳排放交易企业等年排放二氧化碳 1000 吨及以上的高碳排放企业实施减碳项目。 3。国家、省、市低碳政策支持的其他相关项目。(二)重点工作1.支持企业、社区、校园、园区、百货商场等主体参加碳普惠制试点建设.2.支持光伏发电、林业碳汇等项目打包开发广东省碳普惠核证减排量。3。支持企业开展碳盘查、碳标签、碳足迹、碳中和等低碳工作。4。国家、省、市要求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申报项目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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