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才进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山市人才进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委办〔2024〕43 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培育引进紧缺适用人才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育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24〕7 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设立“中山市人才进展专项资金”,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筹,用于我市紧缺适用人才的培育、引进和奖励等
第二章 发放标准和条件第三条 发放标准(一)市政府特别津贴
属于《意见》所列第一至第六层次人才,且符合当年《中山市培育引进紧缺适用人才导向目录》要求(以下简称《人才导向目录》),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 5 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后,可按下列标准享受市政府特别津贴:1.第一层次可享受每月 5000 元;2.第二层次可享受每月 3000 元;3.第三层次可享受每月 2500 元;4.第四层次可享受每月 2000 元;5.第五层次可享受每月 1500 元;6.第六层次可享受每月 1000 元
市政府特别津贴由市财政全额负担,逐月发放,享受期累计不超过 3 年
(二)购房补助
属于《意见》所列第一至第六层次人才,且符合当年《人才导向目录》要求,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 5 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后,在我市落户并购买商品住房或自建房的,可按下列标准享受购房补助:1.第一层次可享受 100 万元;2.第二层次可享受 50 万元;3.第三层次可享受 40 万元;4.第四层次可享受 30 万元;5.第五层次可享受 20 万元;6.第六层次可享受 10 万元
购房补助自审批发放之日起分 5 年发放,第一、二年各发放 10%,第三、四年各发放 20%,第五年发放 40%
用人单位为市属企事业单位的,购房补助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其他则由市、镇(区)各负担 50%
(三)创新科研团队引进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