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法律规范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法规及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是董事会审查、评价董事会秘书工作成绩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秘书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证券交易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上市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选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 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 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 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责备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