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4]11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进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24〕376 号)规定,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助学金政策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4 年 6 月 3 日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国家进展改革委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24〕376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盘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大兴安岭南麓山区、燕山—太行山区、吕梁山区、大别山区、罗霄山区等 11 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及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 1500 元.以后年度,将根据经济进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 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附 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用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