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24〕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财务司(局): 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教育部、财政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学生实习工作,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实习,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养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培育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促进学生全面进展和就业,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实习,主要是指中等职业学校根据专业培育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的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是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的重要内容
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要到生产服务一线参加顶岗实习
第四条 学生实习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和管理
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安排学生实习时,要共同制订实习计划,开展专业教学和职业技能训练,组织参加相应的职业资格考试;要建立辅导员制度,定期开展团组织活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学生实习期间,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五条 组织安排学生实习,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
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