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平稳有序地完成在建及现有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和接管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在建二次供水设施是指 2024 年 1 月前建设尚未交付使用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现有二次供水设施是指 2024 年 1 月前已交付使用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市政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住宅用户计量水表前的供水管道、阀门、泵房设施、水箱、储水池、电气和自控设备、仪器仪表等.第二章 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 第四条 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施工图及拟选设备的清单应由供水企业查验并予以书面确认.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及时组织供水企业参加二次供水工程的设备及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通水验收。整体供水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二次供水设施向供水企业移交. 第六条 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程序: (一)供水企业根据国家及地方现行技术规程、法律规范的要求,现场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备及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通水验收; (二)在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供水企业提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申请,并按附件 1 要求提供移交所需的资料; (三)建设单位与供水企业签订《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见附件2),并在签订协议后 15 日内报辖区街道备案。第三章 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 第七条 对已投入使用、需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的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纯住宅(不含单身公寓); (二)生活、消防系统必须完全分离; (三)水费全部结清; (四)资料齐全. 第八条 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程序: (一)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年度移交计划,报市城管局综合确定; (二)对列入年度移交计划的小区,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向供水企业提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申请,并按附件 3 要求提供移交所需的资料; (三)供水企业收到移交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对移交基本条件进行核实并回复; (四)供水企业根据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现场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查验,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商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事宜,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编制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方案,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