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文物征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草案)为切实加强乌兰察布地区流散文物的保护与利用,逐步扩大乌兰察布市博物馆的馆藏,有效打击盗掘、走私和非法倒卖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订本办法。第一章 工作原则文物征集工作应严格遵循如下原则: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二、非营利.三、科学、合理。杜绝赝品和价格严重虚高。四、公开、公正、廉洁。五、高效、优质.六、有计划,按步骤,重点突出,定位准确。七、多部门、多机构、多人员分工合作,相互制约。八、实施与监管两条线,鉴定与选购两条线,征集与支付两条线,征集与保藏两条线,藏品管理与账目管理两条线,藏品账目与财务账目两条线。九、立足本地、本馆实际。第二章 经费保障、管理与使用根据 2024 年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讨论市博物馆和图书馆新馆开馆事宜》〔(2024)50 号〕精神,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每年安排文物征集专项经费至少 300 万元,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且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同比增长.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上述经费落实到位,不得与其他经费捆绑、合并,不得将该项经费挪作他用。上述经费的划拨、使用,须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市政府相关领导批准,须接受市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文物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全程监管.该项经费的使用单位为乌兰察布市博物馆。该馆应设立文物征集专项经费使用账目,确保该项经费的合理、高效使用.如遇突然发现特别重要文物,且必须征集,可由乌兰察布市博物馆提请市政府召开由市文物行政管理、财政等部门参加的紧急征集会议,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在预算外筹措、划拨、支付特别征集经费,以确保该重要文物及时得以收藏保护。乌兰察布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市博物馆每年应扎实做好流散文物保护方面的项目储备工作,积极争取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在文物征集专项经费补贴方面的大力支持.聘请专家进行文物鉴定所需咨询费和劳务费由文物征集专项经费中支出,标准一般为每人每次 5000—10000 元。第三章 征集对象乌兰察布市博物馆文物征集的基本对象应为突出反应乌兰察布地域文化本质特征的各时期、各类型流散文物。此外,如遇其他方面的、特别重要的、具有一定典型意义的流散文物,在经费允许的前提下,亦可征集。乌兰察布市博物馆文物征集的根本目的是:有效保护本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