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动态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24〕61 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地方税务局 省财政局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24〕181 号)的规定,为进一步法律规范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系统的动态调整,结合九江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动态调整对象包括九江市范围内已纳入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系统评估量价的住宅类存量房和非住宅类存量房。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第三条 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的动态调整应坚持以下原则:1、定期调整原则.每半年或一个年度进行一次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整体动态调整。2、客观调整原则。根据存量房交易的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合理确定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的调整幅度。3、集体决策原则.建立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管理工作例会(以下简称例会)制度,负责讨论审定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调整方案。第四条 市、县两级地税机关设立存量房税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县局主要领导或分管房地产税收的局领导任组长。小组成员由监察室、法规、税政、征管、契税所等部门组成.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工作例会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并定期召开,分析讨论存量房评估系统运行及征收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及时完善系统设置和功能,讨论确定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调整方案保证存量房评估系统运行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准确性。必要时,可邀请评估机构以及相关部门(财政、房管、土管城建和物价等部门)参加。第五条 各地根据下列方法讨论确定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调整方案:一是挂牌价充足的区域采纳挂牌价和申报价加权计算变动幅度的方法;二是交易量不活跃的区域采纳观测点法或根据房地产价格指数确定价格变动幅度的方法。第六条 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动态调整方式包括整体动态调整、区域动态调整、个案动态调整、补充数据调整、特别情况调整等方式.第七条 整体动态调整。每半年或年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根据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调整方案,由系统维护人员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计税平均基准价实行全面自动更新。第八条 区域动态调整。系统管理人员按季对住宅小区或商业楼栋环比基准价波动幅度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