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廉政合同的签定、执行、监督程序云纪发[2001]7 号2001-1-1 根据中共云南省纪委、监察厅、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设工程中建立工程承包和工程廉政“双合同"机制的通知》精神,坚决执行《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工程廉政合同》的签定、执行、监督程序规定。 一、廉政合同的签定 经过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云南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公开招标投标程序或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邀请招标程序,选择确定了中标单位。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带全有关手续和中标通知,双方单位法人、委托项目管理人(即项目法人或项目经理)到实施监督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签定《工程廉政合同》。 《工程廉政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可参照《工程廉政合同》范本,设立相应的廉洁自律承诺条款,可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有所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减少实质性条款。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廉政合同后按规定发给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廉政合同由建设单位、中标单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各保管一份. 《工程廉政合同》实行分级、分部门签定和监督.(1)工程建设合同总金额 1 亿元以上(含 1 亿元)的《工程廉政合同》,由省纪委监察厅执法监察室签定和监督;(2)单位或系统内有派驻纪检组、监察室的,由派驻纪检组、监察室签定和监督;(3)市(地、州)、县(市)纪检监察机关可根据工程项目类别、数量或工程概算总金额等制定辖区内所签定和监督的《工程廉政合同》范围规定;(4)省、市(地、州)、县(市)纪检监察机关签定和监督范围以外的《工程廉政合同》,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签定和监督.签定地点可在派驻有形建筑市场监督点或办公地点签定。 二、廉政合同的公示和教育 廉政合同签定后,在工程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开工的同时,要公示上墙,以便对比检查和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重点教育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法人、项目法人、项目经理、财会人员、采购人员、工程建设重点环节的管理人员,使他们自觉履行和监督执行合同条款。公示和教育必须有记载备查。 三、廉政合同的责任落实 廉政合同的公示和执行由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负责。 时效从廉政合同签字开始至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完毕交付使用时止。工程建设从报建到廉政合同签字期间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参照廉政合同条款处理. 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