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制订依据) 为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和管理,法律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老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机构的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对社会举办的(学历、非学历)教育机构。第三条 (指导思想及要求)依法落实“积极鼓舞、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积极促进民办教育健康、科学、有序、和谐进展.教育机构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第四条 (管理部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仔细履行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管理和指导职责,积极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维护学校和广阔师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办学者的积极性。第二章 审批管理第五条 (审批范围)凡在我省范围内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必须依法按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在校外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和培训,须经学校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到举办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所在地教育部门申请办学许可,日常教学工作纳入审批部门统一管理。第六条 (审批主体)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审批权限负责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和指导工作。第七条 (审批权限)(一)本科学校(院)、特别类高等专科学校(师范、医药)和成人高等学校由省教育厅初审,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由省教育厅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报教育部备案。(三)中等专业学校(普通中专和成人中专)、自考助学机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及冠名“云南”、“云南省”或“学院"的教育机构,由省教育厅审批。(四)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成人高中学校,冠名“××州、市”的其他教育机构,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五)初等教育及以下教育机构、各类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六)申请设置多种办学层次的学校,按最先、最高层次审批权限审批。第八条 (设置条件)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当地教育进展的规划,布局合理。 民办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