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物探管理办法为法律规范矿井物探工作,提高地质、水文地质预测预报准确率,全面落实“物探先行,钻探跟进"的防治水要求,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各区域公司及矿井公司、各生产(基建)矿井。二、地面物探管理1、矿井地面物探工程立项、方法选择、观测系统确定必须参考《汾西矿区地面物探总体规划》。2、地面物探工程计划必须上报集团公司审查同意。3、地面物探项目的招投标必须符合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参加招标的单位必须具有乙级(含乙级)以上物探资质.4、地面物探项目招标前必须编制工程设计并报集团公司组织审查,未经集团公司审查不予审查报告.审查后确定的设计做为招投标和施工的技术依据,设计变更必须经建设方、监理方同意。5、大中型物探项目(2km2及以上)必须聘请具有物探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小型物探项目,矿井必须参加项目开工、试验、竣工验收全过程监督管理,并有详细的监管工作日志.6、集团公司负责物探工程设计、报告的审查并批复.附件 7:7、地面物探项目设计、施工方法、质量管理、报告编制等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程、法律规范要求。三、井下物探管理1、各矿井必须成立 3 人以上(包括 3 人)的物探技术小组,指定专职的物探技术人员,确保物探工作正常开展。同时根据集团公司要求派出物探技术人员学习培训,并按周积极开展内部自主培训,不断提高矿井的物探技术水平。2、各矿井必须配备超前探测水情和构造的物探仪器,以及探测回采工作面地质异常的无线电波透视仪。3、区域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公司组建物探队伍,保证所属矿井物探工作正常开展。4、各区域公司、矿井应制定物探仪器保管、维护、使用和交接管理制度,定期对物探仪器进行维护,仪器每两年须送到厂家对技术指标检校或大修。5、所有开拓、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电法仪器循环探测,要求探测全覆盖.物探范围内如过空巷,应重新探测.6、为实现物探与钻探相匹配,使用大功率瞬变电磁仪,相邻两次探测间距不大于 100 米;使用小功率瞬变电磁仪的矿井,相邻两次探测间距不大于 75 米。对可能存在地质构造的区段应使用地震类物探仪器探测.7、受小窑采空区积水及富水构造影响严重矿井(柳湾、水峪、高阳、正文、正旺、正帮、正佳、正珠等)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纳瞬变电磁法、直流电法、地质探测仪法多种手段综合验证探查小窑采空区范围及其赋水性。8、带压开采下组煤矿井(两度、灵北、高阳、双柳等)采掘工作面必须采纳瞬变电磁法进行底板方向探测,对前方可能的导水构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