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01 节 通 则601。01 范围本章内容包括主线、支线和线外工程的护栏、隔离栅、道路交通标志、道路交通标线、防眩设施、收费设施等的施工及有关作业。601.02 一般要求1.承包人必须在所用材料用于工程 30 天前按有关的标准和法律规范要求选定材料和料源进行标准试验,试验结果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批,未经批准的材料不准使用。2。材料的储存和装卸应防止磨损、变形、污染或产生其他 有害影响。3。在工程开工至少 14 天,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现场完成 100m—200m 的试验路段。此项试验应在监理工程师监督下进行。4。承包人在进行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时,应实行措施对已建成的工程予以保护,凡由此造成的损坏和污染,均应及时自费修复。5。护栏、护柱、隔离栅应按《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法律规范》(JTJ074—94)和图纸的要求及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施工.立柱应采纳新的、整根的钢管或槽钢。6。道路交通标志⑴ 道路交通标志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1999)和《公路交通标志板技术条件》(JT/T279—1995)的规定执行。⑵ 道路交通标志的反光方法及反光膜级别,应符合图纸规定;如无规定时,应根据不同道路等级和标志类型,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1999)附录 A 及《公路交通标志板技术条件》(JT/T 279-1995)的规定办理。⑶ 在同一地点设置两种以上的标志时,可合装在一根立柱上,但最多不超过四块;多块时按警告、禁令、指示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排列。7.道路交通标线道路交通标线包括各种路面标线、箭头、文字、立面标记、突起 路 标 和 轮 廓 标 等 , 应 根 据 图 纸 及 《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GB5768-1999)的规定设置。8。通信及电力管道、预埋(预留)基础、防眩设施、收费设施和地下通道应按图纸要求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施工.第 602 节 护 栏602.01 范围本节内容为中央分隔带上及路侧设置的波形梁钢护栏,在中央分隔带开口处设置活动式钢护栏,以及轮廓标、防眩设施设置等的施工及有关作业。602.02 材料1.波形梁钢护栏及活动式钢护栏采纳的钢材及防腐处理应符合《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与施工技术法律规范》(JTJ074-94)第五章第二节技术条件的要求。桥梁金属梁柱式护栏的防腐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所有钢构件均应进行防腐处理.除按设计文件另行规定外,防腐处理均应满足现行《高速公路交通工程钢构件防腐技术条件》(GB/T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