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法律规范1 总则 1
1 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城市的地上和地下空间位置,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城市工程管线与其他各项工程之间的联系,并为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法律规范
2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3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排列顺序和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最小覆土深度;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架空敷设时管线及杆线的平面位置及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相邻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
4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并应考虑远景进展的需要
5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结合城市的进展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
6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与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居住区、城市环境、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热力工程、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电信工程、防洪工程、人防工程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7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除执行本法律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法律规范的规定
2 地下敷设2
1 一般规定 2
1 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
2 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纳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3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要符合下列规定: 2
1 应结合城市道路网规划,在不阻碍工程管线正常运行、检修和合理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使线路短捷
2 应充分利用现状工程管线
当现状工程管线不能满足需要时,经综合经济、技术比较后,可废弃或抽换
3 平原城市应避开土质松软地区、地震断裂带、沉陷区以及地下水位较高的不利地带;起伏较大的山区城市,应结合城市地形的特点合理布置工程管线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