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培训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因业务工作、社会管理需要而举办的各类传授知识、培训业务、训练技能的非学历教育班,包括各类研讨班、学习班、辅导班、讲习班等
各单位面对社会举办,由学员自愿参加的各类培训班除外
二、培训班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省级有关部门、省直属单位、中央和外省(市)驻杭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其收费标准由省级权限部门负责审批,其他按属地管理
市、地、县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其收费标准由同级权限部门审批
三、培训班申报收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办班的政策法规依据
(二)有培训计划,并经主管部门同意
(三)有相适应的培训管理能力和师资力量
(四)有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设施
四、培训班收费核定原则:按“勤俭节约、合理补偿"的原则核定;但按国家有关规定已收取管理费的行政机关及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需要对交费对象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其费用从管理费收入中列支,不得另行收费
五、 培训班收费标准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课时费:按每天 6 个课时计算
其中办班时间 5 天以内的,理论课时每小时 2元,实习课时每小时 3 元;办班天数 6—30 天,理论课每课时 1
5 元,实习课时每课时 2—3 元;办班时间 31 天以上的,理论课时每课时 1 元,实习课时每课时 2 元
以上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成本、办班规模自行确定
(二)实习材料费:按实际成本核定; (三)实习资料费:按实际需要合理确定
六、各培训主办单位必须凭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或经过行政主管审核同意的培训内容、计划、委托办班委托书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于办班前三十天向同级权限部门报批
报告内容包括办班的依据、目的、培训名称、专项培训经费、培训设施、培训对象、培训规模、培训时间和理论实践课时、所需教材资料和实习材料的费用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