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法规》考点:建设工程物权制度建立单位对建立工程工程的权利来自于物权中最主线的权利---所有权 一、物权的重要种类与土地有关的物权 1.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2.所有权: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财产所有权 法律限制: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征搜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1)占有权:对财产把握、掌握,如货物运送协议,承运人对托运人的财产权享有占有权。(意志、利益分别) (2)使用权:对财产运用、运用 (3)收益权:新增经济价值,假如实、租金、利息、利润。自身是一项独立的权能。 (4)处分权:对财产处置。是所有权内容的关键。 2.用益物权:对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他人或自己的都可以设置,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担保财产优先归还的权利) 4.与土地有关的物权:土地所有权、建立用地使用权、地役权 (1)土地所有权:国家、农夫集体所有。土地分为农用地、建立用地、未运用地 都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都市郊区、宅基地、自留地属于农夫集体所有, (2)建立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有土地上。获得建立用地使用权后,可以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设置的地方: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置,不得损害已设置的用益物权。 设置的方式:出让(有偿、有期)、划拨(免费、无期)方式 设置的时间:自登记时设置 建立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立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符合规定:书面协议、有效期限约定,不得超剩余期限、变更登记、附属物一并处分 住宅建立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 非住宅的,依法办理。 (3)地役权:有偿、约定的。为了便利,运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地役权的设置:书面形式签订地役权协议,自协议生效时设置,可以登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物权的设置、变更、转让、消灭和爱惜 1.不动产物权的设置、转让、变更、消灭:登记生效,不登记不生效。国有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地役权除外(协议生效设置,未登记不行对抗第三人)。例子,房屋买卖协议导致物权转让。 2.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协议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登记的,不影响协议效力。 3.动产物权的设置和转让:占有、交付生效。船舶、航空器、交通工具,未登记的,不行对抗善意第三人。 4.物权的爱惜:通过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