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住院医师休假、请假制度 (一)休假种类 1、年休假:年休假即每年可带薪休息的假期。凡参与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的,均可享有年休假待遇。 (1)休假时间:参与工作满一年者,每年可享有休假五天(带薪)。 (2) 一年只能享有年休假、探亲假的一种,当年已享有探亲假的,不再享有年休假。 (3)按规定休产假的仍可享有年休假。 (4)凡在一年内病假合计超过四十五天,或事假合计超过三十天,或病假、事假合计超过四十天者,当年不再享有年休假。 (5)年休假原则上应当一次性安排,经同意也可分段安排,但合计天数不得超过规定的假期。 2、探亲假:凡工作满一年的住院医师,父母、配偶户口在异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相距在 80 公里以上)、可享有看望父母、配偶的假期。 (1)住院医师看望配偶的,每年予以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30 天。 (2)户口同在一地,而在国内异地工作的,不能享有探亲假。 (3)父母、配偶户口在异地,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不能享有探亲假。 (4)已婚人员的父母、配偶不在同一地的,只能享有一种探亲假期。 3、婚假: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可享有婚假 5 天,晚婚者(即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增长 10 天。 4、产假 (1)正常产假时间为 90 天(包括产前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长 30 天,在产假期内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长产假 35 天,实行晚育的增长产假 15 天(即 24 周岁生育第一胎)。 (2)女同志怀孕不满二个月自然流产者,给产假 1 5 天;怀孕二个月以上(含二个月)不满四个月自然流产者给产假 3 0 天;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不满七个月自然流产者,给产假 42 天;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遇死胎、死产或早产不成活者给产假 75 天。 (3)自愿终身只生一种孩子者,可在配偶产假期间给男职工 10 天看护假,小孩出生三个月未办独生子女证的看护假作事假处理。 5、丧假: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予以丧假 5 天,需要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酌情予以来回旅程假。 6、事假:住院医师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本人处理而又无其他假期的,可以申请事假.科室要从严掌握(3 天如下由科主任同意、科教科立案,3 天以上由科教科审批)。 7、病假:病假由防止保健科或指定专科医生开出的病假单位方为有效。 (二)假期待遇 1、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2、一种月内事假合计超过 10 天(含 10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