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的阐明1996 年,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如下简称中注协)公布实行了《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制度(试行)》(如下简称《培训制度》)。该制度在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素质和执业质量、积淀行业培训工作经验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停深化,以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飞速发展,对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规定。在新的形势下,该制度已经难以适应和满足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工作的规定。,中注协公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如下简称“三十条”),明确提出了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思绪和详细目的。其中,对培训制度建设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根据新形势对行业培训工作的新规定,改革完善继续教育培训制度深入规范各级培训组织的职责、分工,完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培训考核管理。”为了全面贯彻贯彻“三十条”,使人才培养工作更科学,管理更规范,责任、分工更明确,3 月,中注协启动了《培训制度》的修订工作,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工作组对修改中的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并翻译了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等 9 个国际行业组织有关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规定作为参照与借鉴。 《培训制度》在修订过程中,曾先后 4 次在全行业范围内征求意见。5 月 28 日,向中注协常务理事会提交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草案)》,并获得原则通过。会后,根据常务理事的详细意见又作了深入修改,并再次以书面形式征求了常务理事意见。在反复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中注协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注协公布《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如下简称《继续教育制度》)。现就《继续教育制度》作如下阐明:一、《继续教育制度》修订的重要方面同《培训制度》相比,《继续教育制度》作了如下修改:1.制度名称。目前,对注册会计师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专业知识补课,而是全面的、立体的、多层次的在职教育;继续教育的形式也不应当再局限于集中培训,而应当吸取和引进多种有助于保持和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胜任能力的形式。因此,通过多方征求意见,最终将制度定名为《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2.增长对培训机构的规定。专业培训机构是承接培训项目的重要力量之一,其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关系到行业继续教育培训目的的最终实现。《继续教育制度》中对此进行了规范。3.明确了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