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宿迁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和加强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全市城乡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江苏省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城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城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全市所有人群。 第三条 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是政府向农村卫生机构购买公共卫生服务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乡(镇)、村卫生机构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城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是政府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购买公共卫生服务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 第四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按农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总计不低于 6元标准设立;城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按城市常住人口每人每年总计不低于 8元标准设立. 第六条 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由省、县(区)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城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由各县(区)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第七条 各县(区)财政安排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应于每年 3 月底前一次性落实到位。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直接面对城乡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点人群卫生服务、基本卫生安全保障服务等三大类八个项目工作的补助。八个项目包括:开展健康教育、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计划免疫预防接种、重大传染病防治、妇女卫生保健服务、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慢性病与老年人动态健康管理、食品和饮用水等卫生监督监测以及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 第九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分为农村与城市两类全部纳入财政社保专户,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卫生部门、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