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建设目标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12 级法律文秘实践教育基地以提升法律人才的培育质量为核心,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通过与校外法律实务部门的共同合作与建设,推动教学与科研紧密结合、学校与社会密切合作,促进大学生在科学讨论中学习、在社会实践中学习,培育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能力以及国际化视野的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二、组织机构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12 级法律文秘实践教育基地在本院领导下,由法学院、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讨论中心、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及若干校外共建单位共同组成。基地以法学院为依托,成立包括法学院院长、主管教学副院长、党委副书记、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和副主任、共建单位有关负责人在内的项目执行小组,作为基地的常设职能机构。 基地共建单位包括: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等。三、管理办法 我院与校外各合作共建单位共同制定《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12 级文秘实践教育基地管理办法》: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24〕7 号),为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升法学专业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社会责任感以及就业能力,结合我校法学专业人才培育实际以及人才成长规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以培育高素养人才为根本,以“强化理论训练,重视实务技能,树立正义信仰,提升社会责任”为基本教育理念,在社会分工日趋明确和法学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坚持培育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能力以及国际化视野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第三条 基地在中山大学领导下,依托法学院和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联合若干校外法律实践部门共同建设。以法学院院长为负责人成立实践教育基地执行小组,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党委副书记、法学实验示范中心负责人、各共建单位有关负责人等为小组成员,共同组织和实施法学实践教育. 第四条 基地在组织实施实践教育过程中,应当遵循中山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生培育方案以及中山大学有关教学管理规定。 第五条 基地要根据教育规律及人才成长规律与共建单位联合制定和调整实践教育方案,适时调整和更新实践教育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保障实践教育的培育质量。第一章 职责和分工 第六条 法学院作为法学专业人才培育任务的承担者,在承担理论教育的同时,负责明确实践教育的教学目标、制定专业培育方案、设置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