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已经在 2024 年 7 月 11 日市政府第 58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这是德州市具备地方立法权后出台的第一部政府规章,也是国家给予设区市地方立法权以来,山东省地级市制定的首部大气污染防治地方规章
《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共分总则、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预警和应急、法律责任、附则六部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其中,大气污染防治遵循生态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政府主导、公众参加的原则
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建设京津冀南部重要生态功能区为导向,落实绿化责任制,加快城市绿地、农田防护林等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加强对燃煤、扬尘、工业、机动车、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实施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协同控制
监督管理部分,明确建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冬季采暖期错峰生产、约谈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大气环境质量通报制度等制度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方面,分为燃煤污染、扬尘污染、工业污染、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农业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几个方面
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本市质量标准的煤炭
鼓舞、支持燃用优质煤炭和干净型煤,对企业清洁煤经营加工配送、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居民燃用清洁煤予以扶持
第四十六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必须设置油烟、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实现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禁止在政府划定的范围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