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解决县域及农村市场达不到按仓单质押短期贷款所要求的仓储设备、规模和有效的第三方监管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我行规定制度,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二条 存货质押贷款是指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通过与借款人以及符合本行条件的仓储公司签署三方合作协议,仓储公司接受本行委托对存货采纳就地仓储模式进行有效看管,从而实现本行对质押存货的转移占有。根据质物提取和置换方式的不同,质押可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两种方式。就地仓储模式,即是将存货存放在借款人自己的仓库中,本行雇用第三方(仓储公司)作为本行的代理人或者直接派出管理人员对存货进行管理。在静态质押模式下,借款人通过在本行存入保证金或提前归还贷款的方式申请提取质物.在动态质押模式下,本行设定最低质押值,客户可就质物价值超出部分申请提取或置换货物。第二章 仓储公司具备条件第三条 与本行合作的仓储公司需具备的条件:(一)资信状况良好;(二)拥有法人资格;(三)注册资本 100 万元以上,经营年限 1 年以上;(四)具备对库存商品进行估价和质量检验的能力;(五)有良好的管理能力和现代化的管理技术,经营正常、财务指标良好,有较强抗风险能力;集体审会格或经法人授权22 有集体审议制度或经法人授权的项目评议制度。(六)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纠纷.第四条 拟与本行合作的仓储公司需提交以下资料:(一)仓储公司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三)公司简介(公司概况、业务范围、仓储管理能力状况、现代技术水平、风险预警方案等);(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第五条 对合作仓储公司的调查公司业务部对合作仓储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共同完成调查报告.第六条 对合作仓储公司的审批调查报告完成后,交由总行贷审会审议。仓储公司只有通过集体审议同意后,本行才可以与其合作开展业务。第七条 合作仓储单位的维护与管理。本行贷后管理岗对于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过程中及其他合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对于出现明显问题,如仓储单位未按法律规范操作,不配合本行监管操作、无法区分质押存货或其他造成质押存货可能或已出现法律瑕疵影响本行债权利益的,且不接受本行规意见进行改正的或不再符合本行行仓储监管要求的仓储单位,应及时予以退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章贷款金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