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合同编号: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学校消防设施的法规和技术法律规范为了保障学校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签署本维修保养合同
第一条:合同双方甲方:乙方:第二条:合同对象:消防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喷淋冷却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消防通讯设备□移动灭火系统□其它消防设施注:在选定对象的方框中打“■",没有的打“□”
第三条:合同执行目标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学校消防设施的技术法律规范,对合同范围进行维修保养,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四条:双方责任甲方责任:提供合同范围内经公安消防机构认可的全部施工安装竣工图纸及所有消防设施的合法合格手续;承担因合同对象本身的质量问题或使用过程中产生价值 100 元以上的维修费用以及元器件更换费用(第一年保修期内的除外);负责消防设施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发现问题及立即通知乙方并为乙方执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乙方维修保养费
乙方责任: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学校设施的法规和技术法律规范,对甲方提供的合同范围内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障其正常运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等因素除外);对合同范围内的消防设施除进行定期维修外,在接到甲方消防设施故障的通知后应在 24 小时内派人前往维修;定期向甲方和消防机构报告合同范围内的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 共同责任:遵守和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学校消防设施的法规和技术法律规范;定期共同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合同对象的运行情况并接受其监督
第五条:合同执行期限 本合同执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六条:合同金额、付款方式 合同总金额:本合同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费,大写人民币: ( 元)
即每年元,共计___年
□现金 □转帐支票第七条:违约责任 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如有违约,则由违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