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管理协议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 2024 年月日在广州市签订:甲方:XXXX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乙方:XXXX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或“管理人”),甲方决定聘请乙方为甲方设立的智光节能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资产管理人,在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范围内为甲方提供投资管理服务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提供创业投资管理服务,并遵守本协议的有关约定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释义第 1
1 条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如下含义: 1 “本协议”:指甲方与管理公司签署的《委托管理协议》,包括其最初的签署文本和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形成书面文字的修改、变更及补充
“投资委员会”:是管理公司成立的,负责对甲方投资决策的机构
“投资项目”或“投资组合公司":均指由管理人筛选和评估,经投资委员会批准后投资的项目
“投资项目管理":指管理人为甲方进行投资项目评估和筛选、进行项目投资后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委派董事、监事或其它人员对项目进行监管或提供管理咨询服务,以及寻找时机以适当的方式对项目进行变现等行为
“资本帐户”:指甲方在托管机构开立的存取投资人出资的帐户,该帐户中的金额因投资人出资的到位而增加;因甲方对外投资、支付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而减少
“管理费”:指甲方向管理人支付的用于管理智光节能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业务的费用,管理费用于:管理人聘用代理人、雇员、 2 经纪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上述人员的工资、酬劳、佣金或奖金等费用
按实收资本的 2%计算
“投资收入”:指 从 各 投 资 项 目 所 得 之 股 息 、 红 利 等
“关联方":指与甲方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