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家政创业孵化园入驻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企业孵化基地及孵化企业的管理,统一在孵企业入驻标准,促进家政企业孵化基地的健康进展,根据江北区政府及孵化基地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江北区家政服务企业孵化基地。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孵化企业是指家政企业孵化基地按一定的程序和标准选择的、从事家政服务行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家政微型企业。第四条 江北区家政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市场化公司制运作。产权明晰,责任明确,政府补贴和市场运营并用。孵化基地是通过江北区政府财政出资创建成立的,运营主体是重庆至品家庭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具体承担服务、管理家政孵化基地的职能,并根据现代化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市场运营,构建产业政策、人才沟通、人才培训、资质认证、技术支撑大平台,核心目标是以低门槛为入驻基地企业的成长提供足够的孵化条件,同时吸引家政服务机构入驻,为在孵企业(项目)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二、孵化条件第五条 孵化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属于家庭服务业领域,符合国家对微型企业以及 9 大类人群帮辅就业政策;(二)项目定位清楚:关于从事家庭所需服务,以及相关的配套服务;(三)项目市场目标明确:进入家庭服务业,为家庭生活及生活所需产品提供服务和产品供给;(四)项目成熟,,已具备家庭服务业技术、技能的条件;需要申请许可证照的,已经提出申请或者具备申请条件;(五)市场进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六)项目负责人熟悉家庭服务业的进展,具有实施进展本项目技术的能力;第六条 在孵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入驻时已成立公司的,应当产权清楚,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入驻前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应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条件。(二)以从事家政服务为主业。(三)有人才和管理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能力和后续进展能力。(四)有开办企业和实施孵化项目所需要的基本资金.(五)有自我进展能力和良好的进展前景,经营的服务产品满足市场需要并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六)有一支素养较高的、结构合理的、对市场、经营、管理有驾驭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的创业团队。第七条 入住程序(一)提出申请:创业人员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可行性讨论报告、项目资料、各种证书及相关材料等.(二)申请受理: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进行申请受理、初审。(三)项目审查:孵化基地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论证、评估。(四)签署意见:孵化基...